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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51个市级行政执法主体(3)

发布时间:2020-01-06 来源: 作者:

    相关要求
    (一)以上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市级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今后,凡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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