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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线上普法讲堂答疑毕业季就业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0年夏天,疫情下的毕业季不太寻常。企业生产经营延迟、招聘需求下降,毕业生求职准备仓促、面试签约困难。如何在严峻就业形势下顺利突围,成为874万高校毕业生时下最热的“必修课”。2020年7月23日,北京西城区法院“诉源治理直通车”线上普法讲堂连线西城区大栅栏街道、西城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及中国政法大学等五所高校,邀请劳动争议案件资深法官回应毕业生们最关心的就业法律问题。

   一方违反“三方协议”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

  据西城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张涛介绍,“三方协议”又称《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违约金条款便合法有效。因此建议毕业生求职一定要三思而后行,签了协议不能“任性”毁约,否则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也会影响诚信记录。

   要求员工交纳入职押金违反法律规定

  张涛法官指出,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员工就职的稳定性,想方设法增设条件,入职押金就是一种额外附加条件。但是这种做法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用人单位会辩称劳动者如果觉得交押金不合理,可以选择不入职;既然交了押金,就等于和用人单位达成了协议。这种说法貌似有些道理,但实质违背了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初衷。劳动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了就业、择业的权利。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财物,不管是扣押证件还是金钱,都是违法的。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且需按标准放发工资

  西城区法院民四庭刘丰法官就案例解答道,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试用期的长短取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明确规定同一单位跟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工资通常不低于本单位内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双重标准,必须同时具备。这种规定既扼制和杜绝用人单位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滥用试用期,也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同工同酬的原则。

  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项规定看似宽泛,用人单位貌似有可操作空间,但实际上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有较高要求。用人单位需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具体的录用条件,并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举证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活动最后,西城区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李曦寄语毕业生们,希望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职场新人,能够合理规划自身职业方向,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了解清楚条款约定要求,慎重考虑,理性选择。入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走稳走实迈上社会的每一步。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731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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