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张某(女)于老乡聚会中认识,随后两人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且同居,不久后两人便有了儿子强强。然而孩子出生后,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便和平分手并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负担每月30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为止。后,李某未按月支付抚养费,张某便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
问:男女同居生子后分手,非婚生子女是否按照婚生子女一样支付抚养费?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强强属于其母亲张某与李某非法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上称为非婚生子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李某应担负强强的抚养费。因此不能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区别对待。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承担其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