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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非“儿戏”,随意悔拍代价大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面推行,司法拍卖中竞买者悔拍的情形也随之产生。那么,司法拍卖的东西是想买就买,想不买就不买的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近日,在福州长乐,一竞买人未按规定缴纳尾款,构成悔拍后,57万元保证金不但被冲抵,还补交84万余元的差价。

  福州长乐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董某威、董某震、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董某震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处房产,竞买人张某清于2020年9月以最高价701.4万元拍得。竞买人张某清在规定时间内和收到法院《催促缴纳拍卖余款通知书》后均未按规定缴纳尾款。

  为此,竞买人构成悔拍后,长乐法院重新挂网拍卖,重新拍卖价款562.4万元。

  法院对张某清缴纳的保证金57万元依次冲抵辅助拍卖费8千余元、评估费1.6万余元及差价139万元。因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扣除保证金后,张某清仍需补交84万余元。今年1月,长乐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责令竞买人张某清补交84万余元差价。

  对此,法官提醒,网络司法拍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依托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权的行为,是一项严肃的司法活动,并非普通的商业买卖。其有别于“淘宝”“京东”上的普通商品交易,没有“试用期”,更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竞买人一定要慎重考虑。

  “悔拍行为不仅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宝贵的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应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法官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原文链接:http://f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307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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