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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偷回→质押→偷回 这是什么“生财歪道”?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偷“自己”的车也犯法?

偷别人的东西是违法犯罪,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但有时“自己”的东西,也不是自己想拿就随便拿的。

  车辆质押获得快速借款,在当下并不鲜见。车主将车辆质押出去后,车辆占有权已属于债权人所有。在眉山,就有这样一个人,两次偷回了自己已经质押出去的汽车。近日,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盗窃罪案件。

  

  

  

  2020年4月底,因为手头紧,王某某产生了将自己的红旗牌轿车装上GPS定位系统后,将该车抵押给他人,拿到钱后再通过GPS把车私自盗走的想法。

  经法院审理查明,5月17日晚20时许,王某某以该车向邹某某质押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邹某某将该车开回自己居住的小区停放。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通过GPS定位系统到该小区,找到自己的车并将车私自盗走。

  次日一早,邹某某发现该车不见后心里起疑,遂联系王某某。王某某不承认自己将车开走,但答应还钱,并承诺当日还2万元,另3万元一个月内还。后双方见面,王某某支付给邹某某1万元,其余款项一直未还。

  一个月后,王某某又故伎重演。6月17日22时许,王某某又以该车向童某押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童某将该车开回自己居住的小区停放。

  次日凌晨4时许,王某某通过GPS定位系统到该小区找到该车并将车私自盗走。当日童某发现该车不见后遂联系王某某,王某某承认自己将车开走但未按约定时间将车开回,后干脆不接童某的电话,之后王某某一直未还车也未退钱。

  7月6日,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将车质押给童某后并私自盗走的犯罪事实。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95000元。

  7月7日,王某某退还童某4万元现金;9月8日,王某某的家人代为退还邹某某现金4万元。邹某某和童某均对王程翔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还查明,王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被东坡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15年4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因吸食毒品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庭上,法官讯问:为何要给车安装GPS?王某某表示,因为打牌输了很多钱,就想把车子抵押出去拿点钱来继续打,如果输了就把车偷回来,赢了就把车赎回来。

  在最后陈述中,王某某表示希望宽大处理,让他早日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将涉案红旗轿车先后质押给二被害人,获得质押款共计人民币九万元,二被害人均依法享有案涉车辆的占有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车辆已由他人占有,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车辆盗取,其有盗窃的故意与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中车辆的所有权仍属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主观想盗回涉案车辆是要让二被害人损失九万元债权,同时让自己获利九万元,故本案的犯罪数额为人民币九万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和取得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且有违法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红旗牌轿车发还给被告人王某某。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杨云提醒:现在个别年轻人在生活当中想不劳而获,就想耍一些花招获得非法收入。本案当中被告人王某某利用私自安装GPS以及备用钥匙将自己的车质押出去以后又秘密窃取回来,其实已构成了盗窃罪。传统认为盗窃罪就是侵害别人的所有权,其实虽然这辆车是属于被告人王某某自身所有,但是已经通过合法有效的质押手续质押给了他人,他人已合法地享有占有权,将其取回亦会构成盗窃罪。

  在生活当中常见的还有,为老板打工时,老板未支付工钱,采取盗窃的方式盗窃老板的其他财物来抵工资的行为,其实也是盗窃罪。

  

  

  


原文链接:http://s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136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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