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调解贯穿于每个程序,调解方式灵活多样,面对纠纷繁杂的民事案件,调解结案能够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近日,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立案二庭受理并调结一起父子之间不服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查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系是父子关系,宋某将一房屋卖给了其父亲宋某某,后因该房屋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宋某某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16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决由宋某向其父亲退还16万元购房款。判决生效后,宋某向宋某某退还了5万元,剩余11万元一直未退还。后宋某某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宋某因无力向父亲返还剩余购房款,为了拖延还款时间,向伊犁州分院申请再审。双方因一起正常的买卖纠纷产生嫌隙,影响了父子感情。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认为,单纯依照法律办案很简单,却不能真正解决双方的矛盾。为此,承办法官决定以情办案,柔性司法,重点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化解方案:一、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说,理清矛盾根源;二、耐心地向儿子宋某释法析理,让其对案件有清楚认识;三、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借助道德感化、法律引领两条路径,最终双方做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儿子最终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父亲诚恳认错,撤回了再审申请,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承办法官与一审法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由执行法官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给付完毕。该案以和解方式结案,不仅做到案结事了,节省了司法资源,更消除了当事人父子间由案件产生的隔阂,弥合了双方长期因不善沟通产生的裂痕。
近年来,伊犁州法院坚持有效解决群众诉求,把为民司法理念运用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中,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守法观念,即传递了司法温情,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