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任务,压实责任,泰安市在全省率先研究制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规定了党委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政府主要负责人的11项职责、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的10项职责、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12项职责,明确党政“一把手”履行法治建设不力将被追责。各级党政“一把手”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更加明晰,法治化程度越来越高。
强化法治思维养成
《规定》要求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带头学习宪法法律,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认真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让律师参与重大决策、处置重大疑难事件,监督约束各级党政“一把手”“有权不可任性”。
严禁插手司法案件
《规定》明确各级党政“一把手”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法治型干部将会得到优先提拔使用
《规定》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将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学法有了制度约束
《规定》把各级党政“一把手”学法情况以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化,明确各级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各级政府常务会议以及部门领导班子每年举办法治专题讲座不得少于2次,并加强了对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
法治保障容错机制鼓励创新探索
《规定》明确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权威前提下,建立健全鼓励探索、允许失误、宽容失败、依法纠错的法治建设保障机制,推动形成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履职不力将会受到追责
《规定》列举了5种履职不力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追究的情形,各级党政“一把手”如存在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社会反映强烈、倍受群众关注的问题,将会受到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