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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和舟山市跨地域合作 建立海事渔事纠纷调解机制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福建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海上枫桥经验”,拓展“大调解”网络,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近日,泉州市司法局与舟山市司法局签订《海事渔事纠纷调解协作书》,该机制针对海上矛盾纠纷处理而设立,旨在快速协调、妥善解决海上作业跨区域海事渔事矛盾纠纷,促进平安渔场建设,为渔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两地将着重在五个方面进行协作。一是互通信息。双方建立海事渔事矛盾纠纷排查、协查通报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对矛盾纠纷的跟踪和协调,做到信息共享,便于及时掌握整个矛盾纠纷的调处进程。二是依法调解。在处理涉及两地的海事渔事矛盾纠纷时,双方职能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为调解工作准则,做到文明办案,公正处理。三是配合协作。海上矛盾纠纷发生后,要本着对双方渔民负责的态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当地调解部门在接到对方情况通报后,及时了解矛盾纠纷发生经过,做好当事人工作,及时向对方反馈调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努力争取尽快解决矛盾纠纷。四是互访交流。为有利于两地矛盾纠纷调处,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应当建立互相走访交流工作机制,定期不定期的邀请两地渔船民代表和相关部门领导,到对方所在地召开座谈会等,积极开展结对活动,改善跨地区案件调处工作环境。五是联动调解。海事渔事矛盾纠纷,能即时解决的应及时调解;若矛盾纠纷重大、复杂,受理方及时备案,并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将备案资料送达对方职能部门。当事人可按本人意愿,在任一方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海事渔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职能部门对调解工作进行协调。对不方便面对面调解的纠纷,可通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充分发挥信息化优势,为当事人开展“互联网+” 方式的调解,并对调解过程进行固定。


原文链接:http://sft.fujian.gov.cn/zwgk/jcdt/gsqssfj/202011/t20201130_54620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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