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近日,菏泽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印发《菏泽市医患纠纷调处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标准》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保障等5部分。
《标准》指出,菏泽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成立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完善本辖区医患纠纷预防和调处机制,协调解决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有关问题。
《标准》明确了菏泽市县(区)医患纠纷调处机构设立标准、设立程序、使用名称、上墙制度等,同时,还统一了全市医患纠纷工作流程和医患纠纷案卷文书使用。
《标准》要求对医患纠纷调处工作要给予组织、经费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基本补贴+个案补贴”制度,兼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个案补贴制度,每案定补,人民调解员调解补贴实行浮动制。同时,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为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就加强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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