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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人民调解+公证非诉讼调解”新模式 助力营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作者:佚名

   近日,额济纳旗司法局指派额济纳旗公证处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赶赴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成功调处一起涉企货物委托运输合同群体性纠纷。该纠纷的成功化解既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且维护了司机们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群体性突发事件。

   2021年3月9日,哈日布日格德音乌拉镇境内一大型矿业公司因运输所购买矿山设备与甘肃物流公司、11名运输司机发生纠纷。经现场了解,在运输过程中1名司机驾驶车辆操作失误,致使部分矿山设备损坏返厂维修。在货车司机要求结清运费时,物流公司以矿业公司未支付运费、设备损坏赔偿为由拒不支付运费。司机以运费不结不同意矿业公司卸货,并扬言不支付运费就将设备运回厂家,各方矛盾激化一触即发。

   公证员依据各方所签合同,理清矿业公司、物流公司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明确运费支付主体、矿山设备的所有权,造成设备损坏的赔偿主体和追偿权利,纠正违法行为认识。在平息现场紧张气氛后,各方达成口头调解协议。3月11日在口头调解协议未完全履行下再次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1、支付8名司机运费;2、3名司机运费暂不支付;3、损坏设备修复并运抵后,结清剩余运费;4、设备损坏赔偿依法协商解决。

   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参与非诉讼纠纷调解,能从源头上化解纠纷,实现通过拆诉源治理促进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调解+公证非诉讼调解强强联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职能作用,是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模式的有益探索。

  转自法润额济纳 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sft.nmg.gov.cn/doc/2021/03/15/115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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