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贵州省人民调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首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五十八条,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保障与指导、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在医疗、消费、婚姻家庭、物业服务、交通事故、生态环境等民间纠纷易发、多发领域,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并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信访机构等矛盾纠纷集中受理、处理的基层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为具有专业特长、社会公信力高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以自然村寨、居民小区(楼院)等为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条例》明确,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分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兼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2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3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理体系,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安排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经费等,并将人民调解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条例》拟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贵州省司法厅正在筹备《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已在全省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大调研,除了进一步摸清底数情况外,还将到省级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条例》中明确的具体事项,已安排一个自治州、一个自治县作为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试点,为《条例》的落实进行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