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疫情防控期间,公民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公民被确诊或疑诊而拒不隔离治疗,亦应认定为故意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密切接触传播病原体。
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量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