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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行为是“哄抬物价行为”?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问:何种行为是“哄抬物价行为”?

  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以及2020年2月1日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哄抬物价行为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一、通过散播虚假信息推高价格。

  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包括虚构购进成本、虚构货源紧张,虚构其他经营者准备提价等信息提高价格预期,散布捏造涨价信息或者使用“严重缺货”等紧迫性、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

  二、通过囤积商品、缩紧供给推高价格。

  通过大量囤积商品哄抬价格,即生产、批发、销售者不及时将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投放市场,流转至消费终端

  三、进行不必要的大量囤积。

  直接或间接提高商品实际价格。销售过程中变相涨价、直接涨价哄抬价格,包括销售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收取其他费用的,以及疫情发生后直接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937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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