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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法律问题(九)

发布时间:2021-03-2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问:用人单位确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一是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是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是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用人单位因在疫情防控中因上述四种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不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规定的限制。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7920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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