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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市法院首例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件宣判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3月30日,闵某某收买银行卡并进行转卖,因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玉门市法院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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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闵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组织联系他人办理银行卡进行收购,并将他人办理的银行卡信息、办卡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交易密码、网银登录账号、网银账号登录密码、网银交易密码出售给上线犯罪嫌疑人进行支付结算诈骗资金。被告人闵某某共计收买他人在银行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十二张及信息资料,收买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全部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资金支付结算,涉案资金达116万余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闵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及信息资料,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闵某某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

  

  法官提醒:

  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不仅损害了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还容易滋生其他方面的犯罪。此类信用卡信息流入非法市场后,可能被用于洗钱、贩毒、收取转移毒资及网络诈骗犯罪等。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信用卡包括储蓄借记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如下: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故收买、非法提供借记卡亦构成犯罪。


原文链接:http://www.chinagscourt.gov.cn/Show/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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