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了,你们的严格审查,还原了事实真相,让我可以清清白白做人,我以后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近日,在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务中心,当承办检察官依法向张某某宣读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后,张某某激动地握着检察官的手道谢。这一幕要从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因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说起。
2022年11月23日零时许,卓某某、张某某在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撞了米某某的车,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撕扯过程中3人均倒地,卓某某、张某某压在米某某身上,米某某手腕受力导致骨折。经鉴定:米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在侦查阶段,卓某某和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米某某出具谅解书,公安机关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
今年8月4日,侦查机关以卓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坚持依法全面严格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卓某某和被害人因酒后口角而发生撕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未与卓某某共同殴打被害人,而是在阻拦卓某某过程中被卓某某强力带倒,二人共同倒地压在米某某身上,最终导致轻伤害的结果。为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检察官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并听取被害人意见。
在此基础上,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及时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讨论张某某、米某某如何倒地,张某某主观上是否存在伤害故意,米某某伤情如何造成等问题。最终认定,本案虽然存在轻伤害的结果,且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但张某某无犯罪故意,办理轻伤害案件不应“唯结果论”,应当对张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决定对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实践中,类似的轻伤害案件数量多、占比大,多因家庭、亲友、同事、邻里等民间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起。案件虽“小”,却关乎着“大民生”,用心用情高质效办好,才能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善意。今后,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准确适用不起诉,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促成矛盾化解,实现定分止争,以个案正义交出群众最满意的答卷。
来源:临汾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