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司法厅公布《四川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公民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集日期从即日起至9月13日。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信函寄至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ichflyz@163.com。
据悉,现行四川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认定标准自2005年施行以来,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经过10余年的司法实践,其部分内容与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新需求不相适应,已不能完全满足新时代法律援助发展的新要求。
为此,我省根据《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认定办法》,共计13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概念定义,经济困难认定对象、方法、计算要素、除外情形,申请人义务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核查方式,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等。
《认定办法》规定,法律援助经济困难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认定。因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以申请人本人的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进行认定。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月可支配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除以家庭成员数的人均值,低于我省上一年度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认定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
《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刚性支出,包括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医疗费用支出,教育费用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等。“对刚性支出概念的补充完善也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因为现行标准仅对申请人的经济收入作简单规定,未考虑其长期的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因素。”省司法厅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赵文 实习生 王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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