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我省两案入选
准确理解适用国际条约 展现司法担当
近日,最高法发布12件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我省成都中院办理的两起案件入选,分别是威仕中国进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仕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仲裁裁决案和文某申请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离婚判决案。
善意合理解释“适当通知”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德国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受理威仕公司与四川荣丰公司仲裁案,于2020年3月作出裁决,要求四川荣丰公司向威仕公司支付货款。2022年,威仕公司向成都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四川荣丰公司主张,根据《海牙送达公约》,我国对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相关条款作出了保留,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送交仲裁程序文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纽约公约》有关“适当通知”的要求,因其未接获仲裁开庭等程序的适当通知,该仲裁裁决不应被承认和执行。
成都中院认为,案涉仲裁裁决载明,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通过邮寄方式向四川荣丰公司发送仲裁文书,虽四川荣丰公司拒收相关文书,但文书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ZPO)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三款被视为已送交。《海牙送达公约》仅适用于司法文书,而不适用于仲裁程序文书的送达。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邮寄开庭通知的收件地址为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预留联系电话为四川荣丰公司经办人电话。同时,四川高院向该地址成功送达案涉仲裁裁决书。基于此,汉堡市商品交易注册协会仲裁庭向四川荣丰公司登记住所地寄送仲裁程序文书应视为寄送实际到达四川荣丰公司或足以推定四川荣丰公司能够收到该邮件,达到了“适当通知”的标准。案涉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据此,裁定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准确适用《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法院准确理解《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并结合条款上下文及条约的整体目的,对《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项规定中“适当通知”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善意、合理的解释,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参考,增强了国际条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本案的司法判断和裁决结果,彰显了中国法院严格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和积极支持国际仲裁的司法立场,有利于发挥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准确适用国际公约
减轻当事人诉累
基本案情
2006年2月7日,中国公民文某与美国公民王某经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9年8月13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离婚判决,判令:王某与文某离婚,婚姻关系结束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该离婚判决载明无任何子女或共同财产须由法院处置。2023年8月,文某向成都中院申请承认案涉离婚判决,并提交了外国判决及附加证明书。
成都中院认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本案依法应当适用。文某提交的有关公文书系在公约另一缔约国美国作出且该国有关主管机关已经按照公约要求签发附加证明书,故应免除认证手续并认可相关签名、印章的真实性及身份的可靠性。经审查,案涉外国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裁定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马特奥县高等法院作出的案涉离婚判决。
典型意义
《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于2023年11月7日正式在我国生效实施,核心内容是缔约国之间相互取消使领馆领事认证环节,将公文书出境前的两次领事认证“合二为一”,简化为依托附加证明书的“一步式”证明,实现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简化。在涉外司法领域全面、严格适用公约,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有效提高了司法效率,极大便利了国际经贸和人员往来,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水平。本案系《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在我国生效后首次在司法案件中适用,充分展现了我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司法担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