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省高院发布公告称,决定编制《四川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以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功能,保障全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高效进行。
记者了解到,《名册》编制工作遵循依法、公正、自愿申报、择优选取、动态调整原则,将委托各中级法院组织实施各辖区内破产管理人入册工作。《名册》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其中拟定一级管理人名额35家。一级管理人既可担任全省法院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也可担任其所属中级法院辖区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担任所属中级法院辖区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其名额将根据各中级法院报送情况予以确定。
申请进入《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为在四川省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或外省(市)社会中介机构在我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且同时满足相应条件。
知识多一点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