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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公布6起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0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拍摄军港机密 被判处无期徒刑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

  

  14日,在第9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前夕,省公安厅公布了6起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把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隐患坚持主动进攻、抓早抓小,侦破了一批大要案件,有力维护了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1、周某某等人违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非法活动案2023年,成都市公安机关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排查发现,周某某和丁某某违法接受未在境内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资金,非法开办“某某之家”寄养各地儿童。依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周某某和丁某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警告,没收非法财物。案例延伸: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代表机构、临时活动未备案,与其合2、李某间谍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其开展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021年10月以来,眉山籍人员李某通过QQ寻找“捞偏门”挣快钱的方法,被境外情报人员策反,为对方拍摄我国某港军事基地及军舰视频、照片(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为6件机密级、3件秘密级),前后获取非法收入20余万元。2022年2月,眉山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2024年1月8日,李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例延伸:

  

  《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是指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3、黄某组织“多杰羌佛”渗透案

  

  2023年,广元市公安机关侦破一起境外宗教组织“多杰羌佛”非法渗透活动案件。警方侦查查明,2017年以来,黄某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多杰羌佛”指令,打着弘扬“佛教”旗号,伙同杨某、汤某某组建“正法网络书苑”,印刷非法宗教出版物12万余册,并在境内大肆发展信徒,传播渗透错误宗教思想。2023年11月13日,广元市剑阁县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黄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延伸: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左某某等人假冒僧人流窜诈骗案

  

  2023年11月,南充市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现:有“僧人”在南充市南部县以当地“药王寺扩建”为由收取信众财物。经查,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的6人组成团伙,自2020年以来,先后在重庆、安徽、陕西、四川、贵州5省市假借修扩建寺庙、寺庙开光大典、赠送护身符、看相消灾等手段实施诈骗,共作案100余起,涉案金额153.73万元,受害群众1万余人。2023年11月8日,南充市公安机关将该团伙6人抓获,收缴佛教护身符、开光大典请柬、佛像吊坠、福袋、灰衣袈裟等物品3000余件。案例延伸: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彭某某传播宣扬“全能神”邪教组织案

  

  2022年3月,“全能神”邪教组织骨干成员彭某某在南充市西充县蛰伏活动,西充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挖掘出南充、广安、达州、广元4地“全能神”“南充区”非法活动网。2023年3月,南充公安机关集中收网,抓获“全能神”骨干88人、捣毁窝点40处,查获涉案电脑34台、手机70部、移动存储介质150余个,收缴涉案资金51万余元、反宣书籍600余册、粮油30吨,移送起诉涉案人员41名。案例延伸: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喻某传播、非法持有暴恐音视频案

  

  2023年9月以来,喻某通过手机QQ在网上获取下载暴恐音视频上传至本人的微云中储存,并将含有该视频的微云链接发布到某QQ群、微信群内供他人观看。乐山市犍为县公安局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喻某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案例延伸: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cayw/20240416/2858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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