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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儿也有知识产权?畅销蝴蝶兰面临侵权纠纷,佛山公证这样支招

发布时间:2024-05-02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一颗种子、一朵花也有知识产权?近日,珠海一家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寻求帮助。

  

  原来,珠海这家生物科技公司曾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了一种蝴蝶兰新品种,并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该品种的蝴蝶兰花瓣呈黄绿色,属于中大花型,刚投入市场便获得大量消费者的喜爱。

  谁曾想,投入市场不久后,这款蝴蝶兰新品种的幼苗却被佛山一家蝴蝶兰公司对外销售。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珠海公司打算通过诉讼方式维权。为明确涉嫌侵权幼苗的销售主体、购买所得的幼苗是否构成侵权等情况,该珠海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佛山市华南公证处咨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来就明确将植物新品种权纳入知识产权范畴。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育种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的排他权利。”公证员向该公司代理人介绍,判定繁殖材料自种后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评估繁育后的使用目的是否具备商业性质。若繁育后的材料仅用于个人观赏或科研目的,而非对外经营销售,则无需经过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亦无需支付使用费。若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出于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应当认定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公证员建议,该珠海公司可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固定侵权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验丰富的公证员受理该案件后,珠海公司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购买-收货-封存”整个过程,并将幼苗封存物送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华南公证处顺利为该公司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充分固定了涉嫌侵权幼苗的销售主体以及购买所得的幼苗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证据,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保全证据公证不仅确保了当事人维权诉讼的顺利进行,更凸显了公证制度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科普

  植物新品种权明确被纳入知识产权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57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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