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检察院联合省国资委发布意见
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
近日,省检察院联合省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检察监督履职协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发挥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强化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意见》明确,建立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协作机制。具体包括:建立重大事项会商研究机制。省检察院、省国资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国有企业监管中发现的刑事风险、管理漏洞、制度规范和合规管理等重大问题事项。
建立专门事项会审机制。省国资委在省属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履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合规管理规范性文件起草等过程中,可以邀请省检察院参与分析、论证和评估,提高决策行为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协同做好事前防范。省检察院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省属国有企业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案件中,可以邀请省国资委对投资监督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提供参考意见,进行专家论证,提高案件办理质效,防范化解案件矛盾及风险。
建立委派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办案机制。省检察院结合职责履行和日常办案需求,聘任省国资委相关专业领域知识过硬、业务经验丰富的行业能手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开展涉省属国有企业国资风险线索发现、调查、取证、法律监督等工作,发挥“外脑智库”作用,解决法律监督难题。
共同促进涉案财产依法处置。省检察院对于涉及省属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私分国有资产等刑事犯罪的案件,由于财产权属不明或者存在争议,导致国有资产认定困难的,可以与省国资委会商研究、妥善应对,确保涉案财产依法处置。
协同推动省属国有企业完善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合规管理。省国资委在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中,省检察院可以在强化省属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意识、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方面给予协助,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防控国有资产刑事风险的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合规制度全面覆盖、良性运转、落实到位。
联动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积极发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和联席会议召集人作用,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联合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第三方机制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进行共同研讨。省检察院、省国资委可以就个案办理中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履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联合督导。企业合规整改合格的,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诉或者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前,可以听取省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对发现的涉案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漏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以诉源治理促进企业守法合规经营。
建立重要信息互通机制。省检察院、省国资委在履职中围绕工程建设、能源资源、投资平台等重点领域,针对项目承揽、物资采购、产权交易、资金拨付、重要子企业运营等重点环节,聚焦董监高等重点岗位人员,加强分析研判,对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情况进行通报,提出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并视情反馈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形成良性互动。
同时,建立国有资产刑事风险防控保障机制。具体包括:建立业务培训交流机制,省检察院与省国资委适时开展业务交流,通过派员到对方系统研习、邀请对方业务专家进行授课讲解或者联合举办业务培训等方式,增进业务交流,共同提升专业素能;建立联合调研机制,省检察院与省国资委共同加强对国有企业多发、易发违法犯罪情况的分析研判,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联合相关行业协会调查研究相关违法犯罪的特点、规律及对策,积累和总结经验;建立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联动机制,省检察院与省国资委共同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法治宣传合作,落实法治进企业的普法责任,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宣传报道、发布典型案例等活动,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