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治政务信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风采 > 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实施办法 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实施办法 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发布时间:2024-07-06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实施办法

  

  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7月3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扎实推进四川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建立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健全检律协作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根据《实施办法》,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反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可以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违反法律规定,对律师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未依法向律师及时送达法律文书的;未依法告知律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未依法通知律师开庭时间和地点、宣判时间和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等情况的。未依法听取律师意见的。违反法律规定,随意解释或扩大限制律师会见的案件范围的;会见时要求或变相要求律师提供法律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不及时安排会见的;无正当理由,不传递或不及时传递辩护人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来通信的。无正当理由,违法不允许或不及时安排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以及限制律师合理阅卷次数和时间的。阻碍律师依法调查、收集、核实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对于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经律师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后,未及时通知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不处理律师申请调取办案机关未随案移送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的。律师被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或者被非法拘禁等非法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或者被违法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违法处以罚款、拘留的。其他应由检察院依法监督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的情形。

  

  《实施办法》明确,律师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除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诉或者控告外,也可以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专区”、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者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向办案机关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依法受理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移送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案件,应于10日以内办结并于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本人和移送案件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检察院依法受理律师提出的阻碍其执业权利案件,应当在10日以内办结并于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由省检察院通报省律师协会。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周靖)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cayw/20240704/288730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政务信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