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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云赌场”抽头渔利,转账入款97万!

发布时间:2024-08-01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网络游戏日益盛行

  一些不法分子打起歪心思

  企图通过网络平台

  “组局”赌博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被告人毛某某在某款棋牌类APP上实名注册并组建“亲友圈”,组织李某某、余某某、占某某、黄某等参赌人员在该APP内玩“十三水”赌博。

  其间,毛某某利用何某某支付宝账号购买相关游戏道具,共收款28万余元。此外,毛某某还借用何某某的银行账号并绑定到自己的微信,用来接收赌资并进行赌资结算,该微信账号转账入款共计97万余元,转账出款共计86万余元。毛某某根据玩家输赢数额每场抽水,共获利3万元。

  法院审理

  玉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网络平台上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毛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开设赌场、参与赌博害人害己

  切勿贪图一时非法之利

  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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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30/2024073058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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