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有了专门法规
将各类“红头文件”纳入法治框架
8月29日,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十四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四川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2020年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据介绍,《条例》共6章63条,从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备案、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方面进行规范,亮点纷呈。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规范性文件认识不统一问题,《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还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细化制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和范围,确保“有件必备”;针对制定机关不按照要求报备等情形,设置专门条款规定责任追究,增强备案审查监督刚性。二是坚持探索创新。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对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等情况,探索加强对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三是坚持总结经验。《条例》确立了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之间的沟通衔接机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将实践中已有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做法固定下来。
与《工作规定》相比,《条例》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拓展了审查对象,完善了审查和处理程序,强化了保障措施。在扩大适用范围方面,《工作规定》主要规范省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规范的则是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同时规定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探索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参照适用该《条例》。在拓展审查对象方面,《条例》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将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在完善审查和处理程序方面,《条例》完善了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多种审查方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进一步突出审查重点,完善审查和处理程序,加强监督刚性。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条例》通过设置专章进一步健全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机制,例如完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推进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等有利于提升全省各级备案审查工作的整体效能,形成工作合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