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长汀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经查,3月5日凌晨,李某某等人在长汀一酒吧喝完酒后,见同行朋友与别人因琐事发生争执,于是上前劝架,谁知在劝架过程中将被害人童某某脸部打伤,导致童某某的鼻骨骨折。经长汀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童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在现场接受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与童某某达成并实际履行赔偿协议,获得谅解。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敏)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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