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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准确运用“四种形态” 彰显执纪力度温度

发布时间:2024-09-11 来源: 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我一定认真反思反省,积极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尽责,及时跟进相关工作进展,推动就业服务各项工作落地见效。”日前,陆川县某局相关领导在接受该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诫勉谈话后,郑重表态并承诺。

  

  此前,该县纪委监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作为分管就业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创业补贴发放工作重部署、轻落实,走访企业工作流于形式,未及时跟进相关工作进展,致使县就业中心发放创业补贴工作严重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运用“第一种形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落实整改。

  

  “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今年以来,陆川县纪委监委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将“四种形态”落实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全过程,促使党员干部受教育、明纪律、知敬畏,推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用好第一种形态是关键。该县纪委监委聚焦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广泛运用专项检查、明察暗访、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实践运用第一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逐级层层开展约谈,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同时,充分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发现党员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的,综合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确保第一种形态真正用起来、实起来、硬起来。

  

  该县纪委监委坚持分类施策“对症下药”,依据监督执纪执法工作规则,综合考量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影响和本人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运用第二、三、四种形态,分类处置和教育挽救党员干部,使监督执纪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拓展。同时,采取“一季度一分析”、强化“乡案县审”等方式,定期分析评查“四种形态”运用情况,助推做到定性准确、量纪适当。

  

  此外,该县纪委监委坚持宽严相济和严管厚爱原则,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启用容错纠错机制审核案件39件,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开展澄清正名2件2人,调动保护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发挥“四种形态”在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上的综合效应。(陆川县纪委监委)

  

  编辑:吴翠雯


原文链接:https://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40904/gxjjw66d82ad4-193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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