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4年3月1日晚,被告人钟某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官某某,碰撞被害人后并未停车,选择继续驱车驶离事故现场,导致被害人官某某倒地后又被后方驶来由赖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造成被害人官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后,经长汀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钟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时驾驶逾期未年检的车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止让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驾驶车辆逃逸,应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赖某某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官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后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检察官提醒:驾驶车辆肇事后,驾驶人负有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告有关部门以及现场等候处理的义务,若为逃避处罚而离开事故现场,不论之后基于何种原因返回现场、接受处理,均不影响逃逸情节的认定,等待的只会是更严重的处罚。(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敏)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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