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治政务信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基层法治 > 放火轻生未遂 反因纵火获刑

放火轻生未遂 反因纵火获刑

发布时间:2024-09-15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男子放火自杀未遂,反因放火罪被判刑。近日,经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

  2023年4月25日凌晨4时许,浓烟伴随着近两米高的火焰从集美区一铁皮房冒出,迅速覆盖相邻的冷库、修车厂、粮油仓库等,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因着火点储存着食用油、机油等物品,火势一度难以控制,历经2小时才将火势扑灭。

  凌晨时分为何会燃起熊熊大火?经查,被告人张某刚成年就到老乡经营的公司从事仓库搬货的工作,才上了8天班,就因工作表现不好被老板批评。想到自己经常加班,工资还低,张某也很委屈,便向老板提出离职。当天晚上,张某独自在宿舍借酒消愁,萌生了轻生的想法。在想法与酒精的双重推动下,张某用打火机点燃宿舍的泡沫垫,火势逐渐变大,张某被火灼伤后逃离宿舍。而火势越来越大,并向周边蔓延,造成粮油仓库、修车厂等多处着火,总过火面积约100平方米,造成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鉴于被告人张某已是一名成年人,虽然其放火的动机是为了轻生,但其主观应当知道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已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记者 叶蔚蓉 通讯员 集检宣)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gedidongtai_0913/4773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政务信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