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记者从安岳县公安局获悉,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个人权益的重要因素。在“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到来之际,该局紧紧围绕“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这一主题,开展了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旨在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共筑坚实的网络安全防线。
为了让宣传活动更加生动有趣,此次活动以开展“法治主题日”宣传为抓手,围绕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典型案例等,聚焦数据安全、网络谣言等社会热点进行解释和宣传。
现场,民警通过悬挂横幅、LED显示屏、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案例分析等形式,让市民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到网络安全知识。同时,安岳警方还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网络安全小贴士,拓宽“线上+线下”宣传渠道,多维度、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让网络安全知识触手可及。
此次宣传活动,民警们积极与市民进行互动,让市民们更加直观地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并学会如何在实际生活中应用网络安全知识。
据悉,活动期间,共悬挂横幅35条、投放LED显示屏20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9000余份以及现场答疑80余个,宣传受众万余人。同时,民警也鼓励市民们积极举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清朗。
普法小告示:
一、网上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二、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四、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五、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六、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刑法》规定那些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情节严重情形?
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八、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如何定罪?以共同犯罪论处。
敖泽锐 隋天喆 文书豪 李艳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