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公正高效地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
2024年5月,李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一辆汽车,租赁期限为6个月,租金为每月2500元。然而,在租赁期间,李某发现车辆存在多项故障,遂多次向租赁公司提出维修要求,但租赁公司未能及时解决。李某认为租赁公司未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影响了其正常使用,遂拒绝支付剩余租金。租赁公司则以租赁方违约为由,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车辆。
经法院审理认定,车辆故障部分原因系出租方交付时存在的问题,部分原因系租赁方使用不当导致的结果。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租赁方支付部分剩余租金,出租方承担部分维修费用,双方均不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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