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芦山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芦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保护社会公益的关切,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共十九项,从总体要求、案件范围、办案程序、调查核实、保障措施、多部门协同推进等方面对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为检察机关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决定》强调了公益诉讼的重要意义,明确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领域和案件类型,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定位,充分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并结合芦山功能定位、地域特点和工作实践,明确提出重点推进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汉代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红色资源和红色遗迹保护等具有芦山特色的公益诉讼工作,打造检察公益诉讼芦山样板。
《决定》进一步总结固化司法实践经验,拓展了检察机关获取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细化了调查核实的方式,规范了检察建议的制发及行政机关整改回复的要求,强化了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实,明确了妨碍干扰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责任追究。同时,提出探索完善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加强大熊猫国家公园区域协同配合,对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中的工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形成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力。
《决定》还特别强调,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作用,畅通人大代表反映公益问题的渠道,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予以监督和支持。
(李晓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