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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首起妨害安全驾驶案

发布时间:2024-09-28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首起妨害安全驾驶案。被告人姚某因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月29日,男子姚某饮酒后到福清市某路段欲乘坐公交车前往龙田镇某村,当时他站在道路中间挥舞手臂叫停胡某驾驶的公交车。谁料,姚某上车后因如何付车费问题与胡某发生争吵。

  争吵中,姚某愤而走到胡某座位旁边,抓住正在驾驶车辆的胡某右手。出于安全考虑,胡某立即挥手挡开,不料姚某又拍打胡某手臂。胡某见状立即停车并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姚某强行带离现场,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 (记者 陈钦祥)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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