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向广安某金融机构发出广安市首张《预查废证明》,开拓金融纠纷化解新思路。
广安某金融机构负责人杨某向广安市广安区法院提交了一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杨某称,该批案件贷款逾期,且经多次催促后借款人仍未还款,故来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发现,该批案件中部分被告已有他案债务涉及执行,且此案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借款人现在没钱可还,走诉讼、执行程序的话周期太长,有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让我们银行快速核销不良贷款呢?”杨某问道。针对此问题,广安区法院给出肯定回复。立案庭工作人员随即向杨某介绍“预查废”制度,并向其出具《预查废告知书》。在征求杨某同意后,广安区法院于9月13日向该金融机构发出《预查废证明》,这也是广安市首份《预查废证明》。
据了解,“预查废”制度,是指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裁定的,向金融机构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无需再进入诉讼或执行程序,可凭借该证明直接向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不良债权核销申请。值得注意的是,《预查废证明》不是免债证明。该证明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权的凭证,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债务人应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金融机构后续发现被告或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执行。
(袁小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