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了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并非拒不赔偿,相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那究竟是何原因需要执行局来解决这起案件呢?
案件涉及的申请执行人某物流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保险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辉南县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非因被执行人不愿履行约定的赔偿义务,而是因某保险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赔偿款的过程中,某物流公司提供的公司银行账户无法接收某保险公司的转账,某保险公司尝试多次均失败。某物流公司遂提供该公司法人的个人账户,希望某保险公司向该账户转款,但某保险公司因内部章程规定,公司作为被告在向其支付赔偿款时需向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不可向个人转款。二公司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亦未找到解决方法,遂向辉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希望通过法院执行来解决支付赔偿款问题。
执行法官接收案件并电话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后,向某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表示可通过法院线上扣划发放赔偿款的方式解决双方的问题,但通过法院解决该问题会产生一笔3000多元的执行费。而某物流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在已达成调解意见,且某保险公司也同意支付赔偿款的情况下,让某保险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并支付一笔本不应产生的执行费,这对某保险公司来说并不公平。在法官多次电话沟通下,某保险公司才说出了自己的担忧:因赔偿款20多万元不是小数目,如打到某物流公司法人个人账户不符合公司规定,并担心打款后,若某物流公司主张未收到赔偿款,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法官了解某保险公司担忧后,与某物流公司再次进行沟通,建议某物流公司以公司名义向某保险公司出具接收赔偿款银行账户说明,并加盖公章。双方听取建议后,进行了协商,最后,某保险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提供的个人账户支付赔偿款,某物流公司也向某保险公司出具了相应证明,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辉南县人民法院一直以群众的需求作为审判执行工作的方向,全面优化工作办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需求得以实现,不断提高群众到院办案的满意度,着力打造一支为民解忧、认真负责、公平公正的新时代法院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