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石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石某某此前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22年3月27日2时许,石某某步行至明溪县上河城某处的停车点,将一辆未上锁的白色面包车车厢内的一瓶白酒盗走,经鉴定价值698元。2022年5月9日凌晨,石某某伙同范某(另案处理)在三明沙县某停车场,通过“拉车门”方式将一辆小车内2包香烟及600元现金盗走。2023年12月7日凌晨,石某某步行至明溪某大厦楼下停车场,将一辆白色小车的车门拉开,因未找到值钱物品离开。2023年12月,石某某被明溪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石某某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吴燕 张芊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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