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网络购物已成常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购物的方式进行消费。与此同时,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当涉及快递公司投递问题时,容易因责任不清发生扯皮行为。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请求权纠纷案件。
2024年6月18日,刘某在某网店网购了一款自己心仪已久的手机,下单后货款和邮费均向该店支付完毕,同日某网店委托某速递公司送货。6月20日,刘某通过手机查看显示货物已签收,可是刘某没有收到货物,便找快递公司查询,经快递公司查询,该货物于6月20日到达送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此后,刘某多次要求某网店交货未果,遂将某速递公司、某网店诉至法院,要求两者连带赔偿手机款及邮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网购形式从某网店处购买商品,并向某网店支付了货款和邮费,某网店作为托运人委托某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刘某,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从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刘某通过网上银行已支付了货款和邮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某网店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刘某交货的义务。虽然某网店已将货物交给某速递公司发运,但在运输过程中,某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在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销售者某网店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刘某请求某网店赔偿已付手机款、邮寄费诉请应予支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某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某网店与某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某速递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某网店赔偿刘某已付手机款14719元及邮费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