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
案件回顾
丁某诉称,其骑行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丁某受伤,车辆受损。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全部责任,丁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丁某住院数天。经诊断,该事故造成丁某左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多处皮肤挫伤、牙体缺失等,后其在口腔诊所进行牙齿修复治疗。故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鉴定费合计222587.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吴某辩称,其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丁某损失,承担鉴定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吴某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丁某合理合法损失。但认为丁某主张的医疗费中的25869.28元系在私立口腔诊所中治疗,费用明显过高,不认可与本案的关联性,不同意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同意赔偿。
关于双方争议的医疗费中的丁某向口腔诊所支付的25869.28元费用一项,法院认为,丁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进行牙齿修复,由此产生的种植牙费用为治疗及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其选择专业正规的口腔诊所进行治疗并无不当,所发生的种植牙费用25869.28元有实际支付凭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凭据为证明,故保险公司、吴某应当予以实际赔付。
最终,综合本案在案证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83657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丁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32863.84元;吴某赔偿丁某鉴定费2100元;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