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法治政务信息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基层法治 > 高速路上不明物体致车辆受损,损失谁来承担?

高速路上不明物体致车辆受损,损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吉林省长安网 作者:佚名

   
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遇到不明物体,躲避不及产生碰撞,致使车辆受损,车主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一起来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原告李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车辆底部突然撞上不明物体,导致车辆冒烟,李某当即将车辆停在路边,并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证明。此次事故导致李某的车辆受损并支出了修理费3万余元。李某诉至法院,请求高速公路管理方赔偿损失。

李某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管理人,有责任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对于此次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辩称,其并非本案事故的过错方,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车损系撞击高速公路路面障碍物所致,不能证明事故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有关。另外,公司已经尽到法定的日常养护义务,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司机开车上路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在高速公路上行车因车速较快,司机更应当谨慎驾驶,不能因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就免除了其本身的注意义务,故李某自己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作为公共服务产品提供者,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负有保证高速公路安全、通畅的义务,不能依约履行该义务时,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李某的车辆维修款项。

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属合同纠纷,非侵权纠纷,我国民法典对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原则,不因为违约方的无过错而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即使管理方已按照国家规定履行路况巡视义务,亦只能认定其履行了行政规范的义务,其履行法定巡视义务,并非法定或约定的免除民事责任条件,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承担李某的损失。


原文链接:http://www.jlpeace.gov.cn/jlscaw/dfdt/202410/776b5b28ab6841a1a86a706c133284ad.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政务信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