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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以案释法 拒绝校园欺凌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 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

  法治进校园,安全伴我行。10月9日,由新法治报社和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815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走进南昌市立德朝阳中学,开展普法宣传。

  活动现场,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从“什么是校园欺凌”入手,通过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例,向学生们讲述了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如何预防和远离校园欺凌。听完课,学生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不仅学到了有关校园欺凌的法律知识,还学会了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与学生互动

  牢记“NOT”原则防欺凌

  “同学们知道什么是校园欺凌吗?”讲座中,王惠通过几个提问迅速引起了大家的兴趣。

  “殴打同学、给同学取侮辱性外号、孤立同学”……学生们纷纷举手,抢着回答。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包括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包括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社交欺凌、网络欺凌。”王惠从“什么是校园欺凌”着手,详细讲解校园欺凌的多种表现形式。

  王惠介绍,身体欺凌是最容易辨识的一种欺凌,是指肢体上的暴力,比如拳打脚踢、扇耳光、撕扯衣物等。除此之外,抢夺财物、故意损毁他人物品也属于身体欺凌。语言欺凌指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嘲笑、谩骂以及取侮辱性绰号、诋毁等行为。社交欺凌指故意离间破坏同学之间的关系,如散播谣言、暴露他人隐私、损毁他人形象、孤立排挤他人等。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欺凌也越来越普遍。网络欺凌是指利用互联网侵犯被欺凌者的隐私、损害人格或名誉。

  “法律是维护校园安全的有力武器。”王惠结合典型案例,向学生们阐述了校园欺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如何预防和远离校园欺凌。

  “面对校园欺凌,要牢记‘NOT’原则。”王惠解释,“N”是指“not”,不要沉默。面对校园欺凌,不要沉默,要勇敢面对,不要“息事宁人”。“O”是指“off”,离开。遭受校园暴力时,要迅速离开,远离危险。“T”是指“talk”,说出来。面对校园欺凌,要学会发声,一定要说出来,跟父母说,跟老师说,必要时可以拨打110寻求帮助。

  讲座中,王惠通过互动问答的方式,与学生们进行了深入交流。学生们纷纷表示,通过此次讲座,他们不仅学到了校园欺凌方面法律知识,还学会了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他们表示,将积极行动起来,从自身做起,拒绝校园欺凌,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

  结合案例普及法律知识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起外号”“剪头发”“扇耳光”等事件不仅发生在电影中,也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王惠分享了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例。

  罗某转至新的中学上初三,因为其成绩优异且外貌姣好,成了校园的“红人”。罗某的表现引起了同班同学蔡某的嫉妒。蔡某是班里的“大姐”,感觉罗某要挑战她的“权威”,想给罗某一点“颜色”看看。于是,她纠结了学校里十几个朋友,经常对罗某进行言语侮辱,甚至将罗某骗至厕所,强迫其脱光衣服,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还用烟头烫伤罗某。罗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向派出所报案,蔡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法院审理认为,蔡某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对其他参与者也依法进行了处理。

  王惠介绍,根据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学们都处于青春年华,如果触犯刑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王惠解释,根据刑法,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随着年龄的增长,注重和同学关系的培养,想多交好朋友,但一定不能拉帮结派,要用正确的方式和同学沟通,不能采取欺凌的方式对待他人。法律对校园欺凌行为处罚严厉,一旦被认定承担刑事责任,将会影响一生。”王惠解释。

  没有赢家的校园欺凌

  “遭遇校园欺凌反抗时不小心将对方捅伤,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不需要,应该是正当防卫。”

  “把人捅伤了肯定需要负责吧。”

  王惠分享了一起因反抗校园欺凌将同学捅伤的事件。江某某(时年14周岁)系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某女同学聊天,同年级邻班同学胡某认为江某某招惹其女朋友,要求江某某买烟赔礼道歉。之后,江某某给胡某买了一包香烟,但胡某嫌烟不好,遂产生殴打江某某的意图。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殴打。其间,江某某用多功能折叠刀将陈某甲、陈某乙、吴某三人捅伤。

  “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欺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综合全案情节,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王惠介绍,首先,江某某在遭受学生欺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其次,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防卫,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校园欺凌就像一把枪,枪响之后,没有赢家。‘中枪’的被欺凌者会因为欺凌行为蒙上心理阴影,久久不能消散;而‘开枪’的欺凌者也会因为自身的错误行为,轻则受到批评教育,重则受到行政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王惠称。

  法治小课堂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问:我喜欢在家玩手机、上网,爸爸妈妈怕我沉迷根本不让我玩。请问有什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措施吗?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烟酒能否出售给未成年人?

  问:我爸爸妈妈经常让我到小区超市买东西,包括烟酒等。请问烟酒能否出售给未成年人?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给同学取侮辱性外号犯法吗?

  问:小学时,我比较胖,同学们叫我大胖墩,我觉得很难过。请问给同学取侮辱性外号犯法吗?

  答:给同学起侮辱性外号侵犯了当事人的姓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侮辱性的外号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还可能触犯了法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

  父母可以打孩子吗?

  问:我爸爸脾气暴躁,如果我考得不好还会打我。请问父母可以打孩子吗?

  答:父母虽然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未成年人依法享有身体权和健康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如果父母经常殴打、体罚孩子,属于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的方式侵害身体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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