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获刑 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漳浦法院审结一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前,漳浦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承担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7253元。
据悉,被告人蓝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工人砍伐林木面积32.6980亩,被砍伐林木蓄积量80.8164立方米,出材量54.5996立方米,林木价值19109.86元。据核算,被告人蓝某滥伐林木造成固碳服务功能损失2760元、林木养分固持服务功能损失1774元、空气净化服务功能损失2719元,该三项服务功能损失合计7253元。检察机关据此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蓝某承担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7253元。
最终,漳浦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蓝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主动缴交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福建高院与省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后,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主动适用该机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案件,对于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记者 洪凌霄 通讯员 陈曼琪)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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