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永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罗某、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永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分处罚金30万元、7万元,在地区级以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3年8月,永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网络上某公司销售的某硫磺皂疑似为假冒伪劣产品。线索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
经了解得知,2021年8月,罗某成立某日化公司,专门生产销售肥皂类产品。2022年4月至2023年8月期间,罗某、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获得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处定制近似某商标标识的硫磺皂包装后,在自己工厂大批量生产假冒硫磺皂,并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销往全国各地。
由于案情复杂,永安市检察院就该案是否涉单位犯罪、销售数额、销售渠道、公司经营情况等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通过调取出库数量等手段确认涉案金额为70多万元。
案件移送至永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向被侵权的上海某制皂厂说明相关情况,并通过提供法律意见、帮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其提起民事诉讼,协助企业依法维权。在企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该院发挥检调对接作用,最终促成双方和解,罗某、刘某主动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上海某制皂厂达成和解,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汪振恩 黄思捷)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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