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谷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停车纠纷案件,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违规停车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法院认为违法停车告知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2022年11月,平谷公安交通支队交通协管员发现原告所有的黑色轿车违法停车后,向该车车主发送了违法停车短信提醒,但等待后该车车主仍未将车开走,协管员便在该车驾驶员一侧车窗上张贴了《北京市交通协管员道路停车记录告知单》,并拍照保留证据。原告对此告知单不服,提起本案之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违法停车告知单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对其作出的违规停车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但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属于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过程性行为,原告提起本案之诉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平谷法院法官提示,本案中,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非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仅是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前往规定地点接受处理,即被告为作出行政处罚而实施的前置告知行为。违法停车告知单只是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开具的,要求违法行为人按规定地点、期限等接受处理的凭证,即告知当事人前去接受处理,不具有终局性。交通违法行为成立与否,还需要依附于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是否作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