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建璋
“我们验收过了,没问题!”10月9日,山东某公司董事长带着员工来到南安某石材公司对石材进行验收,并亲自签署了验收单,双方在和谐的氛围中沟通好装卸石材的细节。
历经一番波折后,南安某石材公司堆放在仓库蒙尘许久的十二箱石材被载上货车,开始了一场跨越千里,运往齐鲁大地的远行。
事情追溯到2023年5月,山东某公司与南安某石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两份,约定由南安某石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供应不同规格和型号的大理石板材。次月,南安某石材公司完成了第一批板材的加工和交付。
然而,2023年10月,完成第二批板材的加工后,南安某石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提出支付第一批板材货款的要求,却石沉大海。
原来,石材作为非标准产品,没有通行的、权威的认定标准,当事人对石材特性的认知不一致和石材存在色差的天然特性是产生质量纠纷的主因,而双方当事人相隔千里,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导致误解愈加滋生。
山东某公司认为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因而明确向南安某石材公司表示其不再履行《购销合同》的合同义务,于2023年12月就板材质量问题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而南安某石材公司认为对方系恶意拖欠货款,根据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于2024年1月向南安法院提起诉讼。
一批石材在遥亘千里的闽鲁两地引发两起争讼,又经历管辖权异议及管辖权异议上诉,导致纠纷久拖难解,诉讼成本增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愈发尖锐。
管辖权异议解决后,南安法院官桥法庭承办法官以解决双方在石材质量上的分歧为化解纠纷的突破口,积极与受理质量案件的山东法官取得联络、沟通案情。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核实板材情况,向石材协会专业人员请教板材知识,结合自身审理石材买卖案件的经验,向不熟悉石材行业的山东某公司释明石材作为天然产物的独特性质。
经过两地法官数十次反复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和解,山东某公司同意付清货款、接收石材,并撤回起诉。至此,该起跨省涉企石材买卖合同纠纷妥善化解,于是有了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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