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连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
经查,2023年1月至8月,钟某某与妻子刘某某(另案处理)在江西省赣州市、福建省龙岩市等地,以代办信用卡、免费注册激活送POS机或兑换信用卡积分等为由,通过操作17名受害人手机盗取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29万余元。
同年9月,经受害人报案后,钟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被连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出违法获利。
经审查,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内资金,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盗窃罪,遂提起公诉。法院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张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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