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江法院依法对四起醉驾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部分适用缓刑。
案例1:
2024年5月27日,被告人江伟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连江县凤城镇西凤路与莲荷路交叉路口时,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以及避险车道警灯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江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江伟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59mg/100ml。
案例2:
2023年7月7日,被告人刘鹏酒后驾驶中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货运),由连江县潘渡镇前往君豪酒店送货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时刘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77mg/100ml。
案例3:
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施建美醉酒驾驶小轿车行驶至连江县凤城镇金安东路壹号公馆KTV路段时,与被害人马应海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马应海小轿车被撞后因为惯性又与后面被害人颜永林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施建美受伤及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施建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96mg/100ml。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施建美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施建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例4:
2023年8月5日,被告人黄锦锋醉酒后驾驶小轿车,在经过凤城镇104国道与金安路路口爱玛电动车店门口时将车辆停在路上睡觉。后经群众电话报警后黄锦锋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黄锦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32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江伟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刘鹏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施建美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黄锦锋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提醒:
酒驾醉驾不仅关系自身安全、家庭幸福,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广大人民群众必须时刻绷紧“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根弦,时刻牢记不酒后开车,不心存侥幸,如若发生交通事故,不仅害人害己,甚至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朱翠霞)
下一篇:莆田监狱七监区开展重阳节系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