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某家具公司法人代表秦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经审查,被告人秦某某在2018年至2021年经营家具厂期间,陆续拖欠该公司员工尹某某劳动报酬63600元,经相关部门责令,尚拖欠4万元,期间,被害人尹某某因病死亡。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在充分听取被告人意见的同时,第一时间到家具厂实地走访,向公司员工了解工厂运营情况,得知家具厂目前经营困难,不能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
承办检察官对秦某某进行释法说理,秦某某主动将拖欠的剩余劳动报酬足额支付给尹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同时,检察机关认为,秦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秦某某有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前科,对其应当提起公诉,但秦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认罪认罚,根据秦某某行为的客观危害、情节与主观恶性、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等综合考量,并结合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给予秦某某拘役缓刑的量刑意见。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意见均予以采纳。
“感谢检察官给我和家具厂一次重生的机会,我一定吸取这次教训,遵守法律,为社会作出贡献!”被告人秦某某拿到缓刑的判决书后如是说道。
下一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将依法能动履职,“小案细办”,提升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效,推进轻罪治理工作创新发展,加快推动从“个案之罪”到“社会治理”的转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构建延吉特色轻罪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