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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示范庭审促优化 实质解纷提质效

发布时间:2024-11-02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请各方当事人围绕以下焦点问题进行陈述:在车辆运输起始地发生事故,是否属于驾驶或乘坐车辆过程中?装货期间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和乘坐车辆过程中?”

  金秋10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一场示范庭审正在进行。耿利君法官引导当事人就一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陈述。原告某物流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为货车投保了物流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物流公司的一名员工张某在驾驶室内等待装货休息期间突发疾病猝死。该司向张某的家属赔付了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7万元后,向保险公司主张司乘人员死亡的保险责任时,被保险公司拒赔,因此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前会议 促争点把握

  争点,是诉讼案件的主要矛盾,也是法官审理的重点。罗湖法院在2023年12月出台了民事审判争点审理工作指引,对争点进行分类归纳,明确审理模式,引导法官提炼争点,高效审理案件。

  耿法官宣布的争点并不是当庭提炼的,而是来源于庭前会议的提前归纳。开庭的前一天,庭前会议在深圳移动微法院召开: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14份证据进行了质证;提炼出案件的3个事实争点和1个辩论争点,当事人当场发表了初步意见;原告在当天下午针对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补充提交了证据。

  “庭前会议能够起到很好的铺垫作用,更加强化庭审的功能,正式庭审中主要以争点为中心,让当事人在‘同一频道’上进行主张和抗辩,这样庭审的重点更集中、效率更高。”耿法官对争点审理模式娓娓道来。

  在随后的审理中,耿法官结合双方对争点发表的意见,从车辆性质、工作性质、时间、空间等因素进行分析。张某突发疾病时运输已经开始,因运输性质必然产生的装货工作,在车辆暂时、合理的停驶等候期间内,应当认定突发疾病死亡前属于从事业务工作之时,也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驾驶和乘坐车辆过程中,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司乘人员死亡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理赔金50万元。一周后,一份说理清晰的判决书送达至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

  及时复盘 以庭促学

  此次庭审是罗湖法院“庭审驾驭能力提升”专项活动之一,也是案件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自2023年9月以来,罗湖法院已开展8场“庭审驾驭能力提升”示范庭审,以真实的庭审现场作为“教学现场”,院内其他法官及助理参与旁听观摩,以庭审带复盘、以庭审促教学。

  有的示范庭审还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让案件的审理过程全面清晰地呈现出来,多角度进行审视。

  审理一案,提升一片。每次示范庭审结束后,开庭法官和参加旁听的人员都会进行认真“复盘”,谈谈对庭审的效果评价和自身体会,让每一次庭审都成为总结和提升的机会。

  在耿法官审理的这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后沙龙中,参加旁听的人员各抒己见。罗湖区人大代表刘昕表示,“可以看出效率很高、重点明确,不仅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有了合理预判。”

  “案件争点都集中在法庭上,这很考验法官的法律运用和归纳总结能力,这也和庭前做足准备工作是分不开的。”

  “对于我这样的初任法官来说,庭审中会遇到各种情况,旁听资深法官的庭审,受益匪浅。”

  ……

  除了全院范围内组织开展的“庭审驾驭能力提升”活动,各个庭室也掀起了学习热潮,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庭审组织专项学习。其中,清水河人民法庭每周在每位法官承办的案件中,随机选取一宗开庭案件,作为全庭的示范庭审,庭内其他法官和助理均到场旁听,并在庭后进行点评,钻研审判业务、比拼专业能力的氛围在罗湖法院愈加浓厚。

  庭审能力是法官应当具备的核心技能,直接影响着审判质效,关系着司法公证。罗湖法院将以此为契机,不断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在每一次庭审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把当事人在庭审中听得懂、理得清、判得服作为庭审质量的评判标准。此外,罗湖法院还出台相关工作方案,从诉前调解、诉讼引导、庭审实质化、执行兑现等方面多举措发力,力促案件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推动各项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gddt/content/post_171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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