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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法院适用“减量模式”助力生态修复

发布时间:2024-11-09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胡倩 游潇萍)日前,永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伐林木罪案,适用“减量模式”开展生态修复,为3名被告人提供多种替代修复方式,积极引导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专项用于松材线虫病防治,进而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减量模式”开展修复的生态案件。

  2022年12月,被告人邓某某购买安砂镇某山场采伐许可证范围内的马尾松,后将砍伐作业承包给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为了牟取更多利益,3名被告人在案涉山场超树种采伐林木118株,立木蓄积33.5023立方米。案发后,3名被告人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共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缴纳生态公益补偿保证金人民币18700元,缴纳林业碳汇损失赔偿金人民币6344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永安法院适用减量生态修复机制,引导被告人赔偿生态修复损失用于治理松材线虫病,替代性履行生态修复赔偿责任,进而减少因松材线虫病害带来的生态系统破坏影响,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经引导,被告人邓某某自愿与永安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永安市金盾森林资源管护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并缴纳生态修复金10000元,专项用于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工作,弥补生态功能损失。

  永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张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考虑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依法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永安法院立足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率先探索减量生态修复模式,旨在通过消除或减少生态系统中的负面影响因素,以达到恢复和提升生态系统功能与质量的目的。在通过“复绿补植+碳汇认购”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基础上,引导被告人自愿多缴纳生态修复损失赔偿金,并将生态修复损失赔偿金直接缴纳至专业的森林资源管护公司,专项用于遏制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全方位保障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恢复,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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