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有用的证据,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项义务。而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的行为,将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即使被采纳,也有可能面临训诫、罚款等处罚。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兰家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依法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决定。
在原告肖某、李某,被告牛某、张某与第三人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牛某拒绝承认与原告方合伙施工的事实,并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共计533万元。因无关键性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确系合作关系,故法院并未对原告方的诉请给予支持。后本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原告肖某在重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才向法庭提交关键性证据——关于合作项目投资款的18张票据,即原告方的出资证明。因该项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故经过二次开庭,法庭采纳该项证据。
法官认为,原告肖某在重审中提交的证据并非新证据,其持有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却不提交,且对于逾期提交证据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既影响了审理结果,又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该行为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法院依法对肖某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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